【案情】
叶某得知其姐夫因被诈赌输了林某6万元钱之事后遂向林某索要该钱款,林某不予理睬,叶某就萌生将林某儿子绑走索要6万元钱的念头。2011年5月28日20时许,叶某携带铁铐、透明胶、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到林某家门口,采用威胁、捂口、捆手等手段将林某7岁的儿子带至山上的茅草屋内关起来,随后打电话给林某叫其拿6万元钱来赎人。2011年5月31日下午,林某将6万元钱作为赎金交给叶某,救出其儿子,随后报警。建阳法院根据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叶某以威协、捆绑等方法非法对林某之子进行强制,使其失去行动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并且主观上有追索债务的目的,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理由是:叶某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林某之子采取了捆绑、威协等暴力手段,将其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且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此款中的“债务”应如何认定,是合法债务还是包括了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本案中的“赌债”是否应包括在内?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对“债务”的界定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此类索要“非法债务”的案件按照绑架罪认定,造成了轻罪重判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主观上只要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扣押他人,主观恶性相对不大,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的目的毕竟是为了讨还债务,其索要行为仍属“事出有因”,而不是赤裸裸的“绑票”行为,且索要的数额也只限于被害人所诈赌的数额,主观上并无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是为了实现“债权”,与非法拘禁罪的要求是相符的。如果对这种情况以绑架罪论处,从十年起刑,势必亦会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
综上,叶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38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