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大厦是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其产权属实业公司,该楼主要通过出租的方式使用。该大厦的物业管理由实业公司委托给某物业公司管理。大厦共16层,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堕落之事,租户普遍提出意见,但实业公司未及时进行修缮处理。某日,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在楼下搬运货物的孙某的头部,致使孙某当场昏迷。孙某的同事当即将其送往医院脑外科抢救,先后用过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用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事后,孙某将实业公司、肖某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分歧】
对于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与否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高空堕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明确规定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尽到提醒业主实业公司维修的义务,因此并没有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认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对于玻璃坠落是否有过错,但还要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实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当中,是否有保证玻璃不坠落伤人的条款,结合两者进行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于约定服务外的事项不承担责任。
本案当中,物业公司对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请求,但实业公司并未答复,说明物业公司对窗户玻璃安全问题已引起足够重视。《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在本案当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物业公司也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