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马某购买小轿车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3年4月16日,马某和朋友李某驾车一起外出钓鱼,中途轿车侧翻,副驾驶的李某被甩出车外,小轿车连翻两次,将李某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主动向受害人李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40万元。马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李某是否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
意见一:受害人李某一直与驾驶员王某乘坐在车上,为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的规定, 王某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意见二:李某虽然是车上人员,但其在翻车时被甩出车外,已经演变成车外的第三人。其被机动车碾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担责,关键是对受害人李某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的认定?交强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从字面上看,李某确实是车上人员,不在赔偿之列。但是,第一,交强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道路通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车人员之所以被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之外,正是因为本车人员可以与机动车视为一个整体,在道路通行的过程中处于强势群体地位。而车上人员只有位于车上比较安全的地方时,才能被认为处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地位,否则不宜用本车人员的概念来理解此人。第二,由于机动车只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一直待在机动车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故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就是第三者。
受害人李某发生事故前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系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李某在涉案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其在轿车翻车的一瞬间由车里甩出车外,被该车碾死而不是摔死,如此一来李某由原来的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人员,属于第三者。故李某应认定为车外人员,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