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19日下午,方某因生病高烧来某县医院输液,中途家有急事,所以没有等退烧就从医院出来,随后坐上葛某的出租车。
因药物作用,方某在车上一直头晕,意识模糊,葛某多次询问目的地,方某却说不清,由于方某身上没带包,葛某以为她没有带钱,就把车停到路边让方某下车并索要车费。方某下车后站立不稳跌倒在地,钱包掉了出来,葛某就拿起钱包,把里面的所有现金共计1673元取走后开车逃逸。
【分歧】
对被告人葛某拿走方某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探讨中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葛某趁方某意识不清时候,把她钱包内现金取走,属于秘密窃取。
第二种观点是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乘客方某生病发烧,无力进行反抗,因此葛某未采取暴力手段夺取钱财,属于抢夺性质。
第三种观点是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葛某强行让方某下车,致其站不稳倒地,钱包跌出,葛某趁其意识不清把钱财取走,具备抢劫罪要件,应定性为抢劫罪。
【评析】
被告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还是抢劫罪,在于是否具备了该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葛某应构成抢夺罪。分析如下: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要件是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即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认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葛某主观上确实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他并非秘密窃取,而是趁葛某意识不清、无力维护自己财物之机,公然强行取走葛某钱包内的现金,并不具有秘密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受害人,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或是采用其他方法如使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葛某的行为客观上并不具备这些要件,因为方某是由于生病发烧导致跌倒后无法反抗,不是葛某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造成,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葛某行为应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本罪的关键在于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必须是公开夺取财物。方某虽然意识不清,但是对葛某夺取其财物的行为肯定是有认知的,而且方某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葛某的危害,葛某在方某无法反抗之时,强行夺取其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葛某在营运过程中,趁乘客方某生病意识不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其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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