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8月9日23时许,管爱仁驾驶赣CX2075号出租车在某交叉路口转弯时失控,造成撞树翻车后果,乘客欧阳建良受伤后从车上甩出,再次遭到车左后侧撞击。欧阳建良被送入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9123.19元。2012年8月21日,丰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管爱仁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欧阳建良无责。2012年12月27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建良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肇事车车主为太平洋出租汽车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丰城公司购买了承运人险、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协调无果,欧阳建良诉至法院,要求管爱仁、太平洋出租汽车公司、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3万元,
【分歧】
本案乘客欧阳建良的身份属“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欧阳建良作为乘客,其只能属“车上人员”身份,即使是在被甩出车外后遭受二次撞击,也只能算一次事故,而不能算两次,保险公司仅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第一次碰撞时,欧阳建良属“车上人员”,碰撞以后被甩出车外,其身份则发生了变化,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
本案中的肇事车辆撞树翻车,造成欧阳建良从车上甩出,接着又被车左后侧撞击,让欧阳建良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调整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因此,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应当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与被告太平洋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管爱仁造成欧阳建良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人保财险丰城公司提出欧阳建良的损害应按“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理赔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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