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樊是一名建筑工程包工头,其承包了某村一栋房子的工程建设,该房屋的围墙不属于李樊承包合同范围之内,在房屋建设的过程中,该业主让李樊所雇用的工人帮忙修一下围墙,但在修理围墙的过程中,其工人王林贤却不慎坠地身亡。
【分歧】
对于王林贤的伤亡,李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王林贤与李樊已形成劳务关系,且其受伤也在工作期间内,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李樊应当参照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王林贤受伤身亡虽然属于被雇佣工作期间,但其受伤的原因却并非雇佣的工作,该围墙不属于李樊承建的范围,王林贤违背了李樊的指示帮助他人,显然李樊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樊显然不存在指示及其它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方面的过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就本案而言,王林贤是因为帮助他人做事而受伤身亡,其完全超出了雇主授权和指示的范围,也不存在与履行职务有任何内在联系,故不应认定为被雇用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
最后,王林贤的伤亡赔偿也不能套用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规定。工伤赔偿是建立在彼此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劳动关系也更为稳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了相应的保险。而一般的雇用劳务关系,仅为被雇用者在短期内从事雇主指示的相应工作,双方未形成稳定、持久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赔偿标准上也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