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杨某生曾在家非法制售烟花鞭炮,没做之后他就将剩余的爆竹、黑火药等原材料存放在了自己家。2013年4月,杨某生的儿子与被害人杨某等三个小孩都在杨某生存放爆竹及原材料的这个小屋里玩耍。期间,杨某生的儿子将存放在该房子里的引线拿出并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继而引发大火及爆竹爆炸,导致四个小孩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的当天,公安民警在出事的这间小房子搜出一蛇皮袋装重18.94千克的黑火药。
2014年2月,检察机关以杨某生在家中非法储存大量黑火药,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杨某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杨某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被害人所受伤害是因被告人的儿子点火引发爆竹爆炸所致,而不是由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爆炸物-黑火药爆炸所致(黑火药当时堆在那个失事的房子里,并未爆炸),被害人的损失并不是因被告人储存爆炸物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杨某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首先被害人所受伤害确是因被告人余留的烟花鞭炮发生爆炸所致,而这些烟花鞭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火药都属于爆炸物的范畴。其次,法律对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是否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还是间接引起,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所受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牵连。本案中的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牵连关系。首先从爆炸物角度来分析,受害人是因引线的燃起引发烟花鞭炮的爆炸而受伤,不是因黑火药炸伤。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引线、烟花鞭炮与黑火药都属于爆炸物的范畴。本案中这些物质都属于被告人曾经制售爆竹遗留下来的爆炸物品,只因事发时引线、烟花鞭炮都已被烧毁,公诉机关才以仅存放的黑火药提起公诉的。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受害人所受损害还是因为被告人储存爆竹物的行为所引起的。将这些事件割裂开来看待,不利于对全案事实的把握。
二、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的原因与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也是一致的。本案中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主体都是杨某生,杨某生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原因皆是因为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
三、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主要是出于诉讼便利和诉讼节约方面的考虑。因为由于公权力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同时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在于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避免法院解决同一种类案件时因审理人员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四、如果本案中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没有问题的。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会反对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他可以获得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不支持的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这样一来,被害人似乎获得的赔偿更多,于其更有利,但实则不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甚至说刑罚较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不会履行民事赔偿部分,更不用说是更大一笔赔偿款了。所以从执行角度、社会效果来看,这样将更容易让附带民事判决成为“空判”,无法执行,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有损司法权威。
综上,法院应对本案中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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