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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购得死过人的房子能否要求退房

【案情】 2013年12月,张强急于和女朋友结婚,但因资金紧张,于是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用于结婚。后经人介绍,在表明购房意图和价格约...

    【案情】

    2013年12月,张强急于和女朋友结婚,但因资金紧张,于是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用于结婚。后经人介绍,在表明购房意图和价格约定后便向卖家李梅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经简单装修便入住。但入住不久后却得知,该房子里面曾经发生过命案人。张强遂找到卖家李梅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

    【分歧】

    对于张强购得死过人的房子能否要求退房,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强不能要求退房。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合同法规或双方约定的事由出现,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张强购买二手房时理应考虑到房屋的历史问题,另外,在房屋内发生生老病死现象也是正常的,不能以此要求退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强可以要求退房。因为卖家李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购买房屋是用于结婚,但却没有提及房屋曾死过人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张强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退房。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合同诈骗的角度分析。所谓合同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房屋的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发生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购买者的忌讳会使房屋价值大大贬值。因此,房内发生死人事件,系合同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本案中,李梅明知自己房屋内发生过死人事件,却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合同标的的重要事实,影响了张强购买房屋的判断,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张强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

    其次,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必须恪守这一原则,出卖人对房屋的各项真实情况,尤其是可能对购房人作出购买房屋决定发生影响的重要事项,要如实告知。本案中,张强在购房时明确表示购房系结婚之用,按照传统风俗习惯,卖家李梅完全知道这房子对张强的重要意义,但却没有将屋内死过人的重要事实告知对方,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卖家李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告知张强房屋死过人的事实,影响了张强购房的判断,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张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要求退还房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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