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刘天、吴明二人因身上无钱,遂商议乘坐“霸王车”并伺机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被告人刘天捡起一块砖头藏于上衣口袋内后坐上了被害人周元驾驶的出租车。当行至半路时,被告人刘天要求停车,并趁被害人周元不备,持砖头朝周元连砸数下。被告人周元奋力反抗,被告人刘天叫坐在出租车后座的吴明帮忙,吴明见此情景,打开车门逃离现场。被告人刘天见吴明并未来协助,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元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分歧】
被告人刘天、吴明二人构成抢劫罪是毫无争议的,不过对于二人在出租车上实施抢劫行为是否按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抢劫罪进行量刑处罚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抢劫罪进行量刑处罚,因为出租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按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抢劫罪进行量刑处罚,因为在出租车上实施抢劫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在如公交车、地铁等人流量大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大。
【评析】
对于在出租车等小型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应否按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抢劫罪进行量刑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之所以严厉的打击此类犯罪,是因为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交车、地铁等)作为百姓日常出行最常用的交通方式,人流量大,在此类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会对老百姓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而出租车虽也系交通工具,但实施的抢劫行为所针对的是极个别群体,如出租车司机或少量乘客,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前者大。因此,对在出租车等小型交通工具上犯抢劫罪的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