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9日24时许,高宇驾驶灯光不合格的小轿车在公路上行驶,黄成刚好横过道路,高宇见状虽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但车辆仍与黄成发生碰撞,造成黄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过后,交警部门认定高宇、黄成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黄成是五保户,无近亲属。原告黄键是黄成的堂哥,黄成的后事是黄键办理。事发后,高宇已支付原告死者黄成的丧葬费17076元、医疗费466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高宇、田阳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36508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黄成被车撞亡,黄成的堂哥黄键是否能索赔,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成被车撞死,黄键作为黄成的堂哥,有权向被告高宇、田阳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索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成是一名五保户,其无近亲属,黄成的堂哥黄键不是黄键的近亲属,不能向被告高宇、田阳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索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黄键是死者的堂哥,非死者的近亲属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起诉资格。同时,被告高宇已支付原告死者的丧葬费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原告不能再行使请求权。由于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赔偿权利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黄键无请求赔偿权。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