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22日16时50分许,梁某驾驶一载有棚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汉寿县毛家滩乡居委会路段公路一侧倒车进入公路时,因未注意车后情况,所载棚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助力车(载原告陈某)相挂,造成陈某上颌牙槽骨骨折、下唇部裂伤受伤,缺损10颗牙齿。8月份,陈某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行牙齿修复术,开支冠修复-瓷金费20000元。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医疗机构建议其每15年进行一次牙齿修复。陈某认为其安装的义齿系残疾辅助器具,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1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安装义齿的费用属于后续医疗费用,包含在交强险医疗费范围内,保险公司最多只承担10000元医疗费,超过部分不予承担。
【分歧】
关于案件争议焦点:义齿修复费用能否定性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义齿修复费属于医疗费用,理由是义齿的安装(俗称镶牙)一般都是在医院口腔科或牙科诊所进行,是医疗行为,相应支出的费用应为医疗费。况且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义齿属于残疾辅助器具,故原告的义齿费只能属于医疗费,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义齿修复费应当划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畴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偿,理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使牙齿受损,安装的义齿是为了弥补其所遭受创伤肢体器官的功能,符合残废辅助器具的特征,正如残疾人员所购买的拐杖、轮椅等一样,产生的费用理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这样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义齿修复费应当计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畴。
首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 “残疾”一词的解释, “残疾”的意思是“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由此可见,牙齿缺失明显属于“不完整”或“缺陷”, 对一般人而言,褪乳牙长新牙后,牙齿因为外力缺损是不可再生且无法恢复的。本案陈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多颗牙齿脱落,其应有功能已经丧失,当属残疾范畴。安装义齿是为了填补缺失功能,由此形成的费用应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其次,法律法规中虽未列举辅助器具,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见,义齿安置的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