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向某既是同乡,亦是好朋友,二人同在城里工作,刘某条件好已谈好对象准备结婚,向某因为个子矮小长相不怎么样一直到30多岁都未找到对象。一日,向某在一报亭买了一份晚报,看到一则征婚启示,突然灵机一动,心想,自己为何不以刘某的名义登一则征婚启示呢?到时候跟刘某说一声,帮个忙不就行了吗?于是起草一则征婚启示,按照刘某的实际情况以刘某的名义寄给了某报社,但未及时向刘某说明此事。
征婚广告登出后,刘某收到很多女性来信欲交朋友,刘某的未婚妻知道后很气愤,大骂刘某三心二意,是个花心大萝卜,为此要与刘某分手,单位同事和同乡亦指责刘某的行为不道德,刘某觉得冤枉,此事给刘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此时,向某才发现自己忘了跟刘某说这个事了,赶紧跟刘某说明情况,刘某很是生气,叫向某跟自己的对象及同事、同乡解释清楚,当着大家的面向自己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向某不同意,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损害原告名誉。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向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某未经原告刘某同意假冒原告的姓名在报上登征婚广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由于登征婚广告,使原告受到众多指责,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精神压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被告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被告向某未经原告刘某同意,假冒原告的名义在报上刊登征婚广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虽然被告本意是想将征婚的事告诉原告,主观上无侵犯原告姓名权的故意,但其实施了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由于登征婚广告,原告受到众多指责,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及大精神压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被告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