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份,被告邱海驾驶小客车在武宁县城将行人原告卢丽碰撞,造成原告卢丽(化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发后勘察认定,被告邱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卢丽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邱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武宁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治疗后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被告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海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原告卢丽系受伤时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受伤前在武宁县城一家咖啡馆从事服务员工作。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咖啡馆属于非法雇用童工,故认为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分歧】
关于该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能否支持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原告尚未年满18周岁,依法属于需要被抚养的人,不具有劳动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卢丽受伤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客观上已参加工作,具有收入来源,本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客观上造成其误工损失,何况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合法劳动者,故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