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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丈夫离婚时能否索赔偿

【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同村人,自小相识。2002年3月25日,王某某与李某某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某一直未生...

    【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同村人,自小相识。2002年3月25日,王某某与李某某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某一直未生育小孩,王某某便怀疑李某某有外遇而引发夫妻矛盾。2009年4月22日,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仍经常争吵。2010年5月,李某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2010年7月,李某某到广东省务工,在此期间李某某另寻新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到其怀孕。2011年6月,李某某在某医院产下一女孩。王某某知道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某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被告与他人同居生子,原告是否能索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离婚,可依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作出是否给离婚,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与他人同居生子,被告有过错,应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之前,被告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怀孕生子,被告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存在过错。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给原告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属过高,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其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本地区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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