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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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拳打威胁他人并索要钱财构成何罪

【案情】 2010年2月7日中午,王里票因老家田地被人侵害,认为是王程前所为。他便找到张玉林、阳江等人说先教训王程前,然后要王程前...

    【案情】

    2010年2月7日中午,王里票因老家田地被人侵害,认为是王程前所为。他便找到张玉林、阳江等人说先教训王程前,然后要王程前赔偿经济损失,要得的钱由张玉林、阳江等人自己分配。张玉林、阳江等人于是在县城百马桥附近找到王程前,阳江上前就扇王程前一巴掌,接着张玉林、阳江两人对王程前拳打脚踢致使王程前倒地,并威胁道:“你要拿来8000元赔偿王里票家经济损失,否则不放过你。”王程前害怕被打,便答应到信用社领钱。张玉林、阳江等人遂陪同王程前到县城广场旁的信用社领钱,王程前领出8000元交给阳江,阳江又将钱交给张玉林来分配。经法医鉴定,王程前左耳鼓膜破裂穿孔属于轻伤。

    【分歧】

    在审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玉林、阳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张玉林、阳江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玉林、阳江的行为构成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张玉林、阳江两人以伤害王程前的人身相威胁,要王程前交出钱财,并当场取得王程前的钱财,数额较大,他们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性质有交叉也有区别,两罪间有共性外,主要以威胁的特点来进行区分。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威胁的时间点上看,一般表现为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威胁的方式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而抢劫罪威胁的内容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从威胁的时间点上看,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威胁的方式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玉林、阳江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两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构成抢劫罪,并依法判处不同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结合两人在本案中的不同表现及情节,以抢劫罪判处张玉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阳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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