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与廖某系远房亲戚,2012年3月中旬,因宋某于2011年建造的一幢房屋墙壁尚未粉刷,宋某邀请廖某承担此项工作,但双方并未明确报酬,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廖某在宋某家粉刷内墙时由其自带泥刀、独立完成粉刷工作。
2012年3月21日,廖某在地面准备上工作架粉刷时,工作架上装有石灰浆的石灰桶摔落在地面,石灰浆溅入廖某左眼,致其左眼被石灰浆烧伤。经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2011年3月13日,廖某伤情经鉴定机关鉴定为伤残七级,劳动能力丧失40%,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分歧】
对于房主宋某应否承担廖某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雇请廖某为其务工,廖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宋某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与廖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宋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廖某受请为宋某粉刷房屋,系其利用自身具有的粉刷技术,完成宋某交付的工作任务,以获取相应报酬。对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由于廖某掌握相关技术,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宋某就其如何完成工作发布指示,亦无证据表明宋某就其工作发布过何种指示;宋某请廖某为其粉刷房屋,目的不是单纯获得廖某提供的劳务,而是希望其提供合格、完整的工作成果;宋某也没有定期向廖某支付报酬,而是一次性支付,双方所发生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宋某存在选任或者指示过错,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