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洪某受雇于王某在某建筑工地干活。后洪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伤,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洪某45000余元,含洪某的后续治疗(拆除内固定)费用6000元。洪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不久意外身亡,此时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被执行人王某提出,洪某已死亡,后续治疗费用不再发生,执行时应扣除该笔费用。
【分歧】
对该笔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否继续执行,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继续执行。因洪某已死亡,后续治疗费已经不可能发生,则被执行人王某不需要承担该笔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继续执行。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虽然洪某死亡导致后续治疗费不再发生,但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了王某的给付义务及给付期限,王某应该按既定判决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后续治疗费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王某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鉴定结论,将后续治疗(拆除内固定)费用6000元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判决,并无不当。虽然洪某的死亡导致后续治疗费实际不再发生器,但王某早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即应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2、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在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改变前,法院的执行活动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后续治疗费应否赔偿,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执行程序中不应审查。
3、若不继续执行后续治疗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案中,王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嗣后,若再因洪某死亡而免除王某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则王某此前的失信行为非但没有得到惩罚,反而由此得利,明显不公。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后续治疗费用应继续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