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4日,原告王静与股东刘云、黄龙共同成立了被告江西省昌达玻业有限公司。原告占股份8%,股东刘云占股份90%,黄龙占股份2%,由股东刘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一年后,股东之间内部矛盾不断,原告王静多次要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账目,但是一直未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被公司拒绝。2013年12月2日,原告王静以被告拒不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印为由诉诸本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原告王静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且原告无权复印公司会计账簿。
第二种观点:原告王静不需提交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申请,公司应该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查阅并股东有权复印公司的会计账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原告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利但是不能复印会计账簿,但原告未向公司提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故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此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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