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12日,程某欲在吕某店内购买又响又好玩的爆竹,吕某提供给程某“雷王”爆竹一盒(十枚装),并谈好价格0.5元/枚。在付款前,程某询问吕某该爆竹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能燃响,并要求试燃一枚,吕某未表示反对和制止,程某遂在未阅读燃放说明情况下点燃一枚爆竹,扔在店门前不远处。爆竹炸响后,将在店内的吕某右眼炸伤。
吕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吕某右眼球挫伤,继发性青光眼,构成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二十。另查明,吕某所经营的商行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分歧】
对于顾客店内试燃爆竹炸伤店主,是否需要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在吕某店内购买爆竹,因爆竹自身存在的问题将吕某炸伤,吕某未提示风险,程某难以预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与吕某在此事件中均存在过错,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吕某所零售的B级爆竹,属国家规定合法销售的产品,使用人应按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燃放程序进行燃放。但程某作为成年人,在燃放爆竹前,未按燃放说明燃放,没有注意爆竹的危险性,其行为直接造成吕某身体伤害,因此程某应对吕某右眼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吕某作为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其应具有烟花爆竹的专业知识及对B级爆竹危险的认识,对购买者,应尽合理的提示义务,自己也应注意躲避危险。但吕某在卖给程某爆竹时,既未尽合理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反对和制止程某现场试放,违反了爆竹不准现场试放规定。吕某自身也未注意避让危险,故对其右眼被爆竹炸伤,自己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