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乘出租车到某县。在路过一小镇时,张某谎称口渴,请出租车司机帮其买矿泉水。待司机下车进商店买水后,张某就用“搭火”的方式将出租车开走并卖掉。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采取欺骗的方式,将司机骗下车后将车开走,其行为属于诈骗。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口请司机帮其买矿泉水,待司机司机下车后秘密将车开走卖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的行为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的典型特点是受害人受骗后主动交出财物,盗窃的典型特点是通过窃取方式使财物脱离受害人控制,并不是受害人主动交出财物,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主要是用窃取手段获得财产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
本案中,张某将受害人骗下车,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但受害人下车并没有主动将出租车交给张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待受害人下车进商店买水后,用“搭火”的方式将出租车开走,使汽车脱离受害人的控制,属以秘密的方式窃取汽车,仍属于盗窃。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一些盗窃犯罪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犯罪分子在盗窃作案时,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利的客观条件的阻碍,犯罪分子于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为占有他人财物创造条件,这类犯罪仍是盗窃罪。本案中,张某在盗窃前用欺骗的方式支开受害人,只为自己盗窃创造条件而已。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