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28日12时许,原告许某与其母亲马某到被告陆某粉店要吃米粉,吃米粉之前,马某带着许某进到粉店后门洗手,许某不慎跌进陆某放在后门通道的热汤锅中,全身多处被烫伤。马某立即送许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烧伤浅Ⅱ~深Ⅱ70%,经医院治疗,马某支付其儿子医疗费178525元。
原告许某出院后,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8525元、护理费681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另查明,被告陆某粉店后门均正常开门,在粉店后门放置煤炉烧水、洗碗等设备,后门处未设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出入的警示牌。
【分歧】
男童跌进粉店汤锅烫伤,店主是否担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观点认为,粉店后门通道不是客人进出通道,原告被跌进汤锅烫伤,是因原告的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所致,故店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观点认为,被告作为店主,将一锅热汤放在其粉店后门通道上,其没有作任何警示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作为粉店的经营人,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而被告将一锅热汤放在后门通道上,其应当预见有可能发生危险和损害,但其没有作任何警示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是4岁的小孩,其法定监护人马某应小心谨慎地照顾原告,但其对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其亦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与本案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