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干警对一起在审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遭遇某公司员工的消极对待,经法院干警长时间沟通后才完成取证,一定程度耽误了办案进度。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法院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需要单位或个人予以配合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形下一定要配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对法院依法调查取证,不得拒绝,必须配合。
如果不配合将会怎么样,会有不利后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因此,遇到对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执行公务不配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采取责令履行协助义务、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该法条规定了罚款的数额和拘留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有人要问了,怎么知道这些人是不是别人假冒的,现在骗子那么多?
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贯彻一个“配合在先、存疑滞后”的原则,先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能因此妨碍或拒绝配合。如果对此存疑的,可以记下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编号后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核实。
法院工作人员执法时需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即“两证”,证件载明了工作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必要时还会出示所在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阻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怠于协助或者以内部规定予以对抗法院调查取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