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原、被告合伙开了一间制衣厂,该厂关闭后至2008年10月1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2100元,被告打了一张欠条,承诺至2008年11月5日之前归还,若拖欠就按5分利息计算。至今,被告未归还分文,原告遂起诉。
【分歧】
对于本案中是定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协议纠纷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该案有欠条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为合伙协议纠纷。该案系原、被告合伙开办工厂,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因被告未支付欠款引起,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合伙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定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案情简单清楚,原、被告合伙开办了一间制衣厂,后工厂关闭,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2100元,被告据此给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款数额,归还时间及逾期利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被告均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据此起诉,被告对本案事实无异议。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在双方进行结算后已经消灭,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并且案由的制定不应该追溯到已经消灭的法律关系,这样不仅人为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而且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本案中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双方已经达成借贷的合意,并且被告对该笔款项表示认可,认为应该归还,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把简单的事实复杂化。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