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利,也就是大家在生活中耳熟能详的“利滚利”、“驴打滚”,指在借款一段时期后,将前期所欠利息计入前期借款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来计算下一期的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此种情形十分普遍,那么法院对于复利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25日,吴某向朱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后吴某未还本付息,双方于2021年12月25日约定将吴某拖欠的利息5千元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记载内容如下:“今吴某借到朱某5.5万元整,月息一分,定于2022年2月25日前还本付息。”后朱某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朱某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2月25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对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复利,法院予以认可,而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则不能被认定为借款本金。
判断复利是否合法,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一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其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而在本案中,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年利率15.4%,而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为月利率1%(年利率即为12%),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值。而后期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未违反该项规定。故法院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吴某偿还朱某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2月25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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