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胡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回到老家商量订婚事宜。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2021年底,原、被告因分居两地联系较少,商议解除婚约,但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以及借款54640元,共计94640元。
被告辩称,原告给付被告所谓“彩礼”是用于给被告买金手镯等三金物品的钱款,应视为赠与;同时原告所称借款54640元,实则为双方在西藏生活期间的日常支出,并非借款,而自己也向原告转账共计49000余元,双方之间的转账皆用于日常开支。
法官说法:
彩礼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习俗而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可视为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当条件未成就,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合同效力解除,接受赠与的一方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综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40000元系彩礼支出,且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54640元资金往来是否为民间借贷应首先考虑:(1)二者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2)是否存在款项的支付。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464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单凭数字差额无法认定原、被告间的转账行为系借贷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464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认定男女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当结合转款时的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的用途等综合认定。例如非以结婚为目的的日常消费型支出,在情人节、七夕、520等特殊节日赠与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钱款一般视为普通赠与,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受赠人可不返还赠与。因此,情侣在恋爱中,双方应对各种转账予以区分,对于赠与的部分,不能因为分手就否认赠与事实,将转账视为借款,对于借款的部分,应加以备注或者明确说明,以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