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2022年5月诉至法院,称被告秦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三次借款共计29000元。原告张某仅向本院提交借条复印件三张,以证明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9000元。被告秦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说理】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的三张借条均系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属于书证,因其未向本院提交原件核对,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由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本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完成现实给付,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确立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亦属于实践合同。
因此本案中原告张某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两点,一为张某与秦某存在借贷合意;二为张某将借款已实际交付给秦某。但原告张某仅向半院提交了三份借条复印件,不符合相关证据规定,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佐证,对以上两点均不能证实,所以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由于受到时空限制,难以返回到原始状态查明事实真相,只能借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判断。复印件之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原件持有者存在伪造、编造原合同的可能性。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所以,在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据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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