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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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遗产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   2018年1月11日,周某林欠谷某平货款125560元并出具了欠条。 周某林于2018年8月4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生前...

  [案情]

  2018年1月11日,周某林欠谷某平货款125560元并出具了欠条。 周某林于2018年8月4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生前一直经营猪场从事生猪养殖。2020年11月2日,谷某平将周某林的妻子邵某花、周某林的儿子周某兵、女儿周某芬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欠款125560元,并申请对周某林猪场饲养的生猪及其他财产查封。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谷某平的诉讼请求。因邵某花等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谷某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由于周某林的遗产已经被周某兵处置完毕,其已没有任何遗产,本案是否还应当继续执行,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执行内容不明确,且已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故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谷某平的执行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周某兵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周某林的遗产,虽然是为了帮周某林偿还其他债务,但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当继续执行。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评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周某林于2018年8月4日去世,其生前一直经营猪场从事生猪养殖,且法院已经根据谷某平的申请将生猪保全,被保全的生猪应当认定为周某林的遗产,三名继承人应当妥善管理周某林的遗产,以便日后分配、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周某兵私自变卖了生猪,并将变卖款支付给他人,该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谷某平,故三名继承人还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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