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8月26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在高唐县韩尹路北侧的芦苇地内,架设4张捕鸟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以总计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捕获红喉歌鸲12只、蓝喉歌鸲5只、黄眉柳莺3只、暗绿绣眼鸟4只、棕翅缘鸦雀2只等,总价值为25500元。其中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眉柳莺、暗绿绣眼鸟、棕翅缘鸦雀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赔偿费,并于2022年8月10日在《工人日报》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赔偿等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