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孤寡老人,该案主张权利的原告倪某乙、倪某丙等人是死者倪某甲的侄子侄女。
该案焦点在于:原告倪某乙、倪某丙等人是否有主张事故造成的赔偿项目的权利?
案件详情:2022年1月27日,驾驶人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杭瑞高速公路552KM+932M(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境内)处时,车辆刮碰到位于快慢车道中间的行人倪某甲,随即驾驶人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现场与行车道内的倪某甲发生碰撞和辗轧,紧接着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又辗轧到倪某甲,造成行人倪某甲当场死亡、上述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倪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周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倪某甲的侄子侄女遂将张某、吴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瑞昌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案件审理:原告倪某乙、倪某丙等人确系死者倪某甲的侄子侄女,且死者倪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另外,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具有物质财产属性,系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亲属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故在该案中应当参照遗产分配处理。
综上,原告倪某乙、倪某丙等人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有权利主张。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