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湘宜)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康康系岳阳县某学校学生,因疫情防控影响,学校实行错峰入学的措施,规定康康所在年级的学生需于7点20分到校。2020年5月11日,康康于7点20分前到校,后独自攀爬护栏玩耍时不慎从三楼坠地受伤,事发时间为7点21分。经鉴定,康康所受伤害构成一处10级伤残和一处8级伤残。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康康在被告岳阳县某学校上学期间,如果值班老师按规定的时间进入教室,加强对学生进行管理,就有可能及时发现学生康康的异常情况。岳阳县某学校在学生管理和安全隐患上存在漏洞,没有及时防范和制止危险行为,对该责任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康康作为六年级的学生,对自身的安全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防范。康康在没有同学推搡或追赶的情形下,独自一人攀爬护栏,从三楼坠下致伤致残,其对该责任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康康和岳阳县某学校对该责任事情的损失按60%和40%的比例予以承担。经核定,康康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39849余元,故判决岳阳县某学校赔偿康康经济损失1759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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