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合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用法治的力量护航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民主与法制》社与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合作,从“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中遴选出经典案例予以刊发,传播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典型经验,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发展。
2019年8月,某海关到某企业开展稽查作业,提出其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申报归类错误。2020年6月28日,某海关作出《稽查征求意见书》,认定该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传动杆)应归类为848340900类(征税类目),而非其申报的9401901900类(免税类目),该企业在《稽查征求意见书》上签“无意见”。同日,某海关出具《稽查结论》,认定申报归类错误,由此造成少征、漏征国家税款,决定向其追征有关税款共计11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遂委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律师向某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稽查结论》,上级海关受理后认定某海关存在程序违法,但并未实质损害企业权利,某海关关于归类实体性问题认定清楚,故决定不撤销《稽查结论》。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企业进口的汽车座椅零件应如何归类。
由于商品归类是海关征税与出口退税的基础,而商品归类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的海关,都可能因对商品性质的认知与理解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的税则号列。而由于不同税则号列的商品对应的海关税率与退税率不同,因此商品归类将引发进出口商品的税收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律师通过大量的检索,在海关总署2006年作出的一份归类指导意见中,发现了对本案有重大利好的决定书。在该归类指导意见书中,明确指明如具有专用于机动车辆坐具的特点,应作为机动车辆坐具的专用零件归入税则号9401901900。
而某海关出具的证据材料中,对于该汽车座椅零部件应如何归类问题,在稽查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故通过内部渠道向上级海关作了请示。
针对上述情形,代理律师检索出海关总署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其中第二条对不应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或者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都不属于申报不实。”
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与“申报错误”,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在法律后果方面是不一致的,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大相径庭。首先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性处罚,同时应当追征三年税款;其次,不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而是申报错误的,当事人不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不适用追征税款,但是否补征税款要视具体案情,结合监管规定予以认定。
代理律师在提出以上观点后,积极与海关工作人员探讨和解方案,以最大程度避免诉累。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某企业自海关稽查之日往前补缴1年的关税、增值税共计16万元,并撤回行政起诉。
本案中,某企业并无偷税漏税、逃税避税的主观故意,而且汽车零部件的归类问题属于疑难复杂案例,鉴于以上因素,某海关最终将最初认定的“申报不实”转变为“申报错误”。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最终圆满解决。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企业成本角度考虑,可能存在不合规的地方,也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企业应严格把控合规底线,在面对行政处罚时,要有理有据地争取公司合法权益,保持与行政机关的有效沟通,以获得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对于如何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案代理律师建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找到与案件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不是目的,即使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环节,也要与行政机关保持沟通,争取和解,既不损企业利益,也不妨碍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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