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社会经济受到了较大影响,因疫情而衍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日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疫情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广丰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租用广丰某实业公司的坐落于广丰区下溪街道的“硅材料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租期届满,被告应在7天内从租赁标的物内撤出,若逾期,被告应按第三年度租金标准的叁倍支付占用费。被告陈某以广丰某实业公司未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下的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考虑疫情影响及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对租金予以部分减免。
广丰法院审理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能抗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本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判决原告仅支付两个月零二十五天的占用费,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腾空而产生的占用期不收取其占用费。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妥善审理因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减轻当事人负担,促进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中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