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经朋友介绍与从事医疗物资采买的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又介绍从事医疗物资贸易的代某与岳某联系,三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后岳某支付代某160余万元。之后各方就履行情况发生争议。
岳某认为其与张某、代某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对方未能依约交付货物,现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张某称其仅是居中介绍,并非合同相对方。代某称其与张某存在买卖关系,与岳某不存在货物买卖。
与此同时,三方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张某多为转述对方意见和解释专业术语的内容,岳某与代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涉及买卖医用手套的型号、数量、价格、款项支付等内容。
那么,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能算数吗?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呈堂证供”吗?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普法
岳某与代某二人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但在微信上就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可以根据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二人订立了医用手套的买卖合同。现代某未能交付货物,岳某主张返还货款,于法有据,代某应当偿还岳某货款1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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