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代替他人考试的被告人郭某以及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被告人黄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1年,黄某为了便于承揽工程,报名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后,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便找到了郭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许以7万元的好处费。1979年出生的黄某和1959年出生的郭某,两人年纪相差20岁,但面对7万元好处费的诱惑,郭某做起了“枪手”,代替黄某走进考场。
监考老师在例行检查考生相关证件时,认真比对参加考试的“黄某”与其证件,发现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本人差距较大。待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这个名为“黄某”的考生带到办公室核实身份。在考务人员询问下,郭某如实交代其替黄某考试的事实。
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郭某也退出了拿到的好处费。鉴于被告人黄某、郭某系初犯,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