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陕西宁陕县法院审理一起坠落光缆致行人受伤案

  民主与法制网讯(□马晓东 通讯员杨珊珊)在公共道路上空的光缆坠落,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受伤,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赔偿责任该由谁...

  民主与法制网讯(□马晓东 通讯员杨珊珊)在公共道路上空的光缆坠落,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受伤,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21年10月8日13时45分,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关镇老城村时,被脱落在道路东侧线缆擦刮,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拨打110报警电话,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通知网络公司的相关人员一同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

  经确诊,张某身上存在肋骨骨折、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前叉损伤挫伤等伤情。张某出院后,将该光缆的管理者,即宁陕县某网络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网络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629.06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仔细观察道路的通行环境,被脱落在道路中央的光缆刮擦,致其摔倒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脱落在道路东侧的光缆系被告宁陕县某网络服务公司所有,其未按时进行巡护处理,更未设置任何提醒和警示标志。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80天,营养期80天,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加之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各项合理损失69629.06。

  法院认为,因该网络公司所有的光缆线发生坠落,致使途经此处的张某受伤,网络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在本次事故过程中无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分析,法院酌定被告网络公司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52446.54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网络公司现已全部赔偿到位。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