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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孩童独自穿行马路受伤 法院判决监护人应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燕 曾叶华)4岁儿童独自在马路上穿行遭受交通事故,交警划无责 ,孩子监护人应否担责?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燕 曾叶华)4岁儿童独自在马路上穿行遭受交通事故,交警划无责 ,孩子监护人应否担责?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孩子父母承担10%的事故责任。

  2021年10月10日10时30分许,曾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31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与独自横穿马路的4岁儿童小吴发生碰撞,造成小吴踝和足多处肌肉肌腱等损伤,经评定伤残十级。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不承担事故责任。因双方在曾某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产生纠纷,小吴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327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小吴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事故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事故认定书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认定不当的,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法律特别规定,合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发时小吴只有4岁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独自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关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曾某在急转弯处未减速慢行,造成事故发生,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曾某与小吴监护人各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比例为9:1。

  案后,承办法官对小吴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告诫监护人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尽心尽责做好孩子看护工作。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多向孩子讲解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照看好儿童,避免他们在道路上发生意外,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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