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何德慧)已过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主张权益?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绩溪某公司在扣除已给付费用外,尚应赔付原告邵某4万余元。
2021年1月,71岁的邵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因做榫头需要锯木头,遂自行佩戴手套操作木工圆盘锯,不小心导致左手被锯伤。经诊断,邵某左手拇指离断、左手掌部神经血管肌腱损伤。2021年8月,邵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对于责任分担及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邵某于2022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某工艺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方对前述鉴定意见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征询原告意见,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9月,邵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适用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需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本案的情形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邵某私自戴手套,操作不当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工艺品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生产型企业,理应尽到高于一般普通人的谨慎安全生产义务,故其在本案中责任比例的承担也应比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接受劳务一方在同等过错下稍高,以体现法律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对于邵某受伤造成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14万余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与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原、被告各承担 5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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