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春粦)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钢制渔船前往四礵列岛附近海域,收购渔获物。当日18时许,被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发现,执法人员通过喇叭喊话表明身份,开启警灯、鸣警笛、水炮压制等方式,要求停船接受执法检查。被告人欧某某拒绝配合检查,并采取全速驾驶、急转弯、左右甩尾等威胁航行安全的方式,阻止执法船舶靠帮登船检查。19时32分许,被告人欧某某突然掉转船头,直面冲撞执法船舶,导致两船碰撞,造成执法船舶船艏右侧、船艏、旗杆等处损坏,迫使执法船舶停止追击。后被告人欧某某驾船返回。经鉴定,执法船舶的损失为人民币17万余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渔政船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航行方式,抗拒登临检查,阻碍国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渔政执法人员在登临船舶或执法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