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翁某、苏某两人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1年12月,翁某、苏某一同到注滋口镇畜牧场新安闸附近,采取电击捕鱼方式进行捕鱼,被农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31.7公斤。经鉴定,两人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翁某、苏某非法捕鱼的区域位于藕池河,是东洞庭湖水域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全面禁捕水域。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还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该院判决翁某、苏某两人进行补偿性放流,若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费用,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翁某、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明愿意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苏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两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两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但两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两人自愿同意以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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