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放生活动也越来越常见,放生被很多人理解为“善举”,科学放生水生物种还能起到净化水质、美化环境的作用。但是,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的一起“放生”案件,放生人徐某及出售放生活体的刘某双双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既然放生是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为何徐某和刘某不但要赔偿还要被罚款呢?
盲目放生,好事变坏事
2020年12月,徐某出于为家人和朋友祈福的目的,决定在一微信群里组织一次放生活动。徐某在水产批发市场摊主刘某那里了解到鲇鱼较其他鱼便宜,于是便花费9.04万元,在刘某处购买了2.5万斤鲇鱼用于放生。这么多鲇鱼,徐某担心随便找个地方放生容易被人捞走,于是经与刘某等人商量,最终决定前往竖立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进行放生。
2020年12月15日,徐某按计划到钱资湖放生时,被钱资湖的管理人员和周边群众发现,对其放生行为进行了阻止。不得已,徐某和刘某只好将这2.5万斤鲇鱼偷偷转至金坛区长荡湖某港口进行放生。但让徐某没想到的是,放生后的鲇鱼却出现了大量死亡情况。原来,徐某放生的鲇鱼是一种名为革胡子鲇的热带鱼类,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这种鱼虽然适应性强、生长快,但耐低温能力较差,当水温降至8℃至10℃时,会造成冻伤,当水温降至7℃以下时,则开始死亡。徐某放生的时间正值长荡湖冬季,因此大部分鱼很快死亡。
2020年12月23日,常州市长荡湖管理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长荡湖湖面出现大量死鱼。渔政部门对此非常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后查明是徐某放生造成的。
随后,相关部门开始组织工作人员连续打捞了10余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余斤,渔政部门为此支付的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检察部门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长荡湖是金坛人民的“母亲湖”,也是金坛的水源地,更是长江流域重要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经鉴定,被徐某放生的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几万斤这样的“生态杀手”,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立案审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也十分重视,为此专门成立办案组,进行细致审查后认为,虽然放生大多数的革胡子鲇很快死亡,生态破坏尚可控制,然而,尚未死亡的革胡子鲇可能会对生态造成更大危害。据了解,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前期,徐某、刘某就全额缴纳了9万元打捞、应急处置、后期监测等费用。检察机关若要提起公益诉讼,仍需对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在此背景下,办案组认为,徐某等人虽有违法放生行为,但在生态损害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不充分。
2022年3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了补充调查函,要求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为此,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借助“外脑”实现精准办案,邀请华南师范大学等在内的多名生态环境专家,就徐某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涉及的专业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并进行评估。在多方努力下,专家组最终就损害认定形成了评估意见。2022年9月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专家评估意见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万余斤革胡子鲇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在放生前后没有明显变化,加上长荡湖生态系统自身净化调节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可以忽略不计;但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包括革胡子鲇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鱼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间接损失等,共计3.5万元。
2022年9月底,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承担违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丧失损失及专家评估等事务性费用,以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5.8万元。
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未向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在长荡湖、钱资湖大规模放生外来物种革胡子鲇,对长荡湖、钱资湖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湖泊生物多样性带来了生物安全风险,该行为违反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生态赔偿责任。案件当事人刘某明知徐某购买革胡子鲇是用于放生,还将革胡子鲇卖给她并配合徐某实施放生行为,法院认为其与徐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将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盲目引进、放生外来物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生物安全”重点专项专家组成员万方浩表示,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全球外来物种入侵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远未达到饱和状态。
中国也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21年6月,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共同编制完成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19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也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加强对外来物种防控。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正是缘于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面临大量外来物种的入侵,且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程晓燕表示,徐某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是侵权行为;刘某作为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关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现场帮助其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表示,将违法放生的赔偿款项用于宣传教育、警示警戒,让大家了解相应的科学知识、法律知识,能够有效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建议公众能文明放生、理性放生,保护生态环境、捍卫生物安全。(□本社记者 马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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