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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无证月嫂上岗 广东一家政公司被判消费欺诈

为减轻育婴压力,钟女士向宣称“从源头杜绝无证月嫂”的某家政服务公司订购了月嫂服务套餐,并支付了4100元的服务费用,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剩余费用。后该家政服务公司向钟女士发送林某的基本信息,其中注明林某持有月嫂证及健康证等。但在林某上门服务期间,钟女士却发现其有大量不专业行为,于是要求公司更换月嫂。在沟通过程中,钟女士了解到林某其实尚未取得月嫂证。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在提供6天家政服务后离开.

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构成消费欺诈,某家政服务公司被判退还服务费余款2460元,并按已收取服务费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2300元。

为减轻育婴压力,钟女士向宣称“从源头杜绝无证月嫂”的某家政服务公司订购了月嫂服务套餐,并支付了4100元的服务费用,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剩余费用。后该家政服务公司向钟女士发送林某的基本信息,其中注明林某持有月嫂证及健康证等。但在林某上门服务期间,钟女士却发现其有大量不专业行为,于是要求公司更换月嫂。在沟通过程中,钟女士了解到林某其实尚未取得月嫂证。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在提供6天家政服务后离开,钟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交的服务费及利息,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理应知悉其工作人员需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且其在自媒体平台亦发文宣称“从源头杜绝黑户、散单、无证月嫂”,足以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故该家政服务公司已构成消费欺诈,对钟女士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因林某确实已提供了家政服务,钟女士应给付一定的服务费。家政服务公司应在钟女士已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该笔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钟女士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吴静怡 李洁 许梓妍)

法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进行惩戒,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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