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宴席中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死者张某与被告李某系生意场上的朋友,与其他7被告均系熟人关系。2022年3月,被告李某举行家宴,死者张某受邀参加宴席,与同被邀请的11 人同席,其中有9人饮酒,包括死者张某和被告李某。张某在宴席过程中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建议进行尸检,以确切死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事发后,经初步协商调解未达成一致后,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8名被告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经办案法官反复做工作,除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5万元外,其余被告均不愿补偿。
法官说法:同桌间饮酒者共同饮酒过程中意外死亡,同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桌饮酒者共同饮酒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视同桌饮酒人对死者是否有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其饮酒和酒后未尽到安全管护责任等情况,如有上述行为,即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方未提供被告方有以上行为从而导致张某死亡的相关证据,医院的死亡原因诊断和公安机关出警调查结论也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与饮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原告主张张某因喝酒导致死亡缺乏证据支持,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宴席中, 非强制的礼节性共同饮酒是传统民风民俗,8被告与张某在宴席中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并没有强迫性劝酒,在张某突然倒地后,被告等人及时拨打“120”“110”,将张某送医院救治,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了救助义务。且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及自身酒量应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若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有悖社会常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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