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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长期遭丈夫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家庭本是避风港,谁知风雨从港来,选择容忍暴力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人身安全到底该如何保障?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

   家庭本是避风港,谁知风雨从港来,选择容忍暴力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人身安全到底该如何保障?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查,对一名长期遭受丈夫家暴的女子发出人身保护令,及时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小玉(女,化名)与邱某(男)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玉因受到邱某打骂,多次向妇联、派出所求助,2019年、2020年、2021年,三次向建宁法院诉请与邱某离婚,后因亲属调解,均撤回起诉。2023年2月,小玉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期间,小玉不堪忍受邱某的种种欺辱行为,向建宁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建宁县妇联登记表、调解照片、建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回执、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玉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小玉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邱某对小玉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邱某骚扰、跟踪小玉;禁止邱某故意打砸、损毁小玉的财物及日常用品。2023年3月,小玉的离婚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也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离婚起诉时夫妻双方往往矛盾最激烈,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具有重要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而失效。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婚恋关系结束后,妇女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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