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田女士向某体育公司购买了70节健身房健身私教课程,共计14000元。同日,还与体育公司签订了《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
合同签订后,田女士按约支付了14000元,但该体育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课程设计和规划,且在私教课程中频繁更换教练,基本上3~4节课就换教练,让田女士非常不适应,于是向体育公司要求退费。
没承想,体育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田女士的要求。“合同中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甲方将更换新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解约退课,卡不能退。”该公司负责人说。
那么,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普法
案涉合同项下的健身课程均为一对一辅导,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健身房未经沟通及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使其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学员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田女士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健身会所提交的会员卡制式合同及行业惯例,田女士购买的课程是有时限的,部分课程在出现教练更换的情况前已经到期。扣除到期课程后,健身会所应将田女士未消费的私教课程费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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