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通过58同城找了一份施工员的工作,然而当他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后,公司却称自己从未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布过招聘信息,且以工程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说法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胡某在58同城网络招聘平台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安防/技术员招聘信息,遂向该公司招聘人员兰某私信并投递个人简历。当日兰某查看了胡某简历,并电话联系胡某,向其发送了工作地址并相约见面。11月10日,胡某经兰某安排进入施工场所工作,其间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后送至岳阳市一医院急救站治疗。
事后,胡某请求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某公司却表示此前已将工程发包给了兰某,58同城上的招聘信息,系兰某利用便利私自用公司营业执照发布,某公司对该招聘信息并不知情,也从未与胡某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招聘关系。胡某后向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岳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58同城系大众知晓并较为广泛应用的招聘平台,胡某系普通劳动者,对于在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企业,胡某不可能也无从考究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系企业自身上传,某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应清楚知晓营业执照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营业执照负有保管和监管义务,如公司认为兰某私自盗用公司营业执照,给公司造成损失,某公司应找兰某承担责任,而不应苛求劳动者胡某承担该风险;同时,即使某公司与兰某就工程项目签订了分包合同,但兰某在招聘胡某入职后,并未向胡某示明该招聘信息系其自己假借某公司名义发布,胡某作为劳动者无从知晓某公司与兰某之间的实际关系,也不应为此承担风险;故某公司辩称胡某所在施工项目发包给了兰某,且58同城上的招聘信息系兰某私自发布,某公司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意见。
胡某通过某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入职,胡某与某公司均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胡某入职后所从事工作,属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某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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