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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时被光缆线弹飞致残,谁该担责?

  桉树倒塌,压住了光缆线,村民清理光缆线上的树枝时,却被光缆线弹飞受伤,究竟是人之过,还是光缆线之错?   2020年7月,因下大雨,...

  桉树倒塌,压住了光缆线,村民清理光缆线上的树枝时,却被光缆线弹飞受伤,究竟是人之过,还是光缆线之错?

  2020年7月,因下大雨,何某家菜园地埂上自家的一棵桉树倒塌,树梢和树杆中部分别压在甲、乙通讯公司所有及管理使用的光缆线和钢绞线上。乙通讯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认为不是本公司的光缆线和钢绞线,并未做任何处理。2021年2月18日,本村村民向何某反映,倒塌的桉树压着田地无法耕种,要求何某清除。何某在未向甲、乙通讯公司申报和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去清除倒塌的桉树。在清除桉树枝的过程中,因锯断压在光缆线上的树枝后,光缆线弹起致何某摔倒受伤。2021年9月,何某的损伤经鉴定,截瘫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通讯公司所有和管理使用位于何某家菜地上空的光缆线和钢绞线,因下大雨被何某家的桉树倒塌后,压在何某家的菜地中,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排除危险和警示告知的义务,放任危险存在并持续至今。故甲、乙公司依法应对何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何某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未积极主动要求甲、乙公司排除危险,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清除倒塌的桉树树枝,造成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何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由甲、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何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何某和甲、乙公司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倒塌的桉树树梢压在甲通讯公司所有及管理使用的光缆线和钢绞线上,树杆中部压在乙通讯公司所有及管理使用的光缆线和钢绞线上,根据一审何某提交的照片,何某是在先锯断压在光缆线上的树梢时,被弹起的光缆线弹飞后摔下受伤,而压在树梢的光缆线系甲公司管理和使用。甲公司对其管理使用的光缆线不及时查看巡查,在存在安全隐患后不及时排除危险,导致何某为排除妨害锯断树枝而受伤,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乙公司管理使用的光缆线虽然在何某受伤后,仍被压在树之下,但乙公司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排除危险和警示告知的义务,放任危险存在并持续至今,导致何某为排除妨害锯断树枝而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乙公司承担10%的责任。对一审认定的何某伤后经济损失1500146.74元予以确认。最终判决由甲公司赔偿何某伤后经济损失450044元;乙公司赔偿何某伤后经济损失150014.67元,剩余部分由何某自己承担。

  法官说法

  空中架起的线缆关乎每一位群众的生命安全,相关企业应增强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积极履行管理、维护相关设备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作为个人,当发现光缆线脱落影响出行及劳作时,切不可擅自处理,而应积极主动要求相关企业排除危险,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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