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间花近10万元买了两块翡翠原石,本以为能够开出成色漂亮的翡翠,没成想两块都是资质平庸的“便宜货”。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双方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该原石销售不存在消费欺诈情形,无需退一赔三,驳回消费者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花费近10万元买了两块“石头”
方女士在某购物平台浏览时刷到一个直播间,立刻被热烈紧张的氛围吸引住,停留观看。
直播间里,主播激情澎湃的介绍让人热血沸腾,“粉丝”纷纷刷屏留言夸赞。这让喜欢翡翠的方女士心动不已,几番考虑后她拍下了这块原石,看着直播间里一句句“恭喜”,她为自己捡到一个大便宜感到兴奋。三天后,她又在该直播间购买了一块翡翠原石,两块原石共计付款9.8万元。
按照交易惯例,购买翡翠原石,若无调包假冒等情形,涨跌风险均由购买者自担。付款后,翡翠店铺客服通过销售平台向方女士发送了《客户消费告知书》,其中载明“1.由于不同手机屏幕存在色差,以实物为准;2.原石有风险,入手需谨慎,主播人员对原石介绍仅限个人观点,请谨慎考虑;3.翡翠原石经授权开窗、扩窗、扒皮、切割等一系列影响二次销售行为后,无论涨跌,一律不支持退换货;4.为保证您的权益,务必一单一拍。如您同意本告知书内容,请回复‘确认’,没有回复‘确认’一律默认安排发货。”
方女士均回复确认,店铺便将两块原石进行开窗,并交由两家鉴定中心鉴定,之后将鉴定证书随原石一起寄送给方女士。
方女士收货后,发现这两块原石品质并不如直播时主播介绍的那样好,鉴定证书则显示两块原石均为翡翠,但证书载明结论仅对开口处作出,皮壳不作判断。方女士感觉自己买亏了,赶紧联系购物平台商议退款事宜,但被店铺以“料子已开窗处理,且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方女士自行委托一家鉴定技术服务公司对涉案原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干青石。
方女士认为自己受到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店主小张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合计赔偿39.2万元,购物平台对小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本案双方之间的行为为“赌石”,属于射幸合同的一种。“赌石”是指在玉石交易过程中,由于砾石表面有风化皮壳的遮挡,看不到内部的情况,人们只有根据皮壳的特征或在局部上开的“门子”,凭自身知识、经验来推断内部翡翠的优劣。方女士接受了“赌石”交易的模式,并在交易后对原石进行了切割,现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遂驳回了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一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查明,小张提供的原石鉴定证据均载有鉴定人员信息以及计量认证标志,而方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鉴定证书上无鉴定人及鉴定人资质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消费欺诈,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故意“以假乱真”或“以次充好”。本案中,销售标的物为原石,因原石外部附着其他物质,故内部品质与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购买者根据自身知识、经验进行甄别与判断。一般情形下,如购买者认为原石内部价值不低于销售价格,则会达成交易。故案涉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本案中,小张销售的案涉原石对外宣称系翡翠原石,如内部材质确系翡翠,即便价值低廉,也不属于消费欺诈中的“以假乱真”情形。因方女士提供的鉴定证书上并无鉴定人及鉴定资质号,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而言,该证书的证明力低于小张随案涉原石提供的证书的证明力。由此,案涉原石已开口处鉴定为翡翠,故小张不存在“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同时,方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存在“以次充好”的主观故意,也未证明小张曾对案涉原石内部品质作出允诺或保证,故小张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小张一方曾就“开窗”风险多次进行提示,方女士均确认,可认定其接受“开窗”后不予退换案涉原石的条款约束。综上,方女士关于小张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开窗”后要求小张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以及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法官表示,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因给付内容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协商确定的价格之于双方,均是一个不确定的机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故此类合同的履行在公序良俗原则中往往被束以更高的要求。合同双方应最大限度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达成交易的合意之初不存在欺诈情形,则任何一方事后不能以标的物实际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成交价格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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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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