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期间众多旅游景区深谙“网红经济”,网红娱乐项目吸引了大批游客。但摇摆桥、滑道、漂流等刺激好玩的娱乐项目却暗藏风险。如果游客不慎摔伤,损失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景区承担70%的责任,赔偿被侵权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此案的判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判决原、被告之间依据过错责任的损害分担,不仅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意识,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正义与公平的法律价值。
网红摇摆桥成了伤心地
随着动感音乐的响起,游客排成一队站在狭窄的吊桥上,左右腿交替用力带动桥身左右摇摆,谁的身体重心能一直保持稳定便可以顺利走过吊桥,谁先站不稳便可能从桥上掉下……这种笑看别人动作滑稽,自己又忍不住跃跃欲试的猎奇心理,让网红摇摆桥风靡一时,成了不少景区的招牌项目。55岁的陈淑英也在女儿李景慧的带动下购买了网红桥的门票。
2021年2月22日,尚在春节休假的李景慧考虑到正月十五后就要外出上班,便带着母亲陈淑英和丈夫、儿子一起去当地的景区游玩。当日晚上6时,李景慧一行人经过摇摆桥活动区,发现周围聚集了很多游客,场面十分热闹,于是提议由自己带着陈淑英一起参与该活动。此前,陈淑英通过某平台看过摇摆桥的玩法,加上门票只需每人20元,便同意了女儿的提议。
当站在吊桥上难以掌控身体时,陈淑英才发现该项目可能并不适合自己,虽然可以抓着走在前面女儿的衣角,但桥面的摇晃让自己走得踉踉跄跄,而意外也随之到来——陈淑英的右脚不慎卡入吊桥的缝隙中,且未能及时调整,导致从吊桥较高处摔下无法动弹。
事故发生后,女儿李景慧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陈淑英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内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在拆除内固定装置后,陈淑英于2022年底进行了伤情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其间,景区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1日,陈淑英将景区诉至开化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景区被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景区经营者辩称,陈淑英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系“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其从桥面摔下是因第三人推搡所致,右腓骨小头骨折等外力损伤也是第三人随后摔下砸到陈淑英身体所形成的,故损害后果应当由陈淑英自行承担。
同时,景区为保障游客的安全,在网红桥前段设置了《全民健身网红桥游玩须知》,须知中载有“游客自身误判风险所造成的后果需要游客自行负责”之内容,并在网红桥摇摆范围内均铺设了充气缓冲垫,高度达60厘米左右,前后端也配置了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已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后,景区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陈淑英进行了送医救治,履行了相关的救治义务。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景区方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淑英则主张,第三人没有推搡动作,且两人先后跌落时并未发生肢体碰撞,受伤结果及伤情程度与第三人无关;此外,景区提供的充气垫不足60厘米,且在吊桥前段较高处没有进一步的防护措施;在参加游玩时,没有看见景区工作人员管理游客安全、履行提醒义务,其受伤后也是由家属陪同就诊。
据此,陈淑英认为,景区的旅游产品存在不合规范的缺陷、瑕疵,经营管理不到位、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应当对游客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的适用排除活动组织者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造成原告陈淑英损害的侵权主体的确定及是否符合“自甘风险”情形;二是被告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双方责任承担。
针对焦点一,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可得知,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其他游客实施侵害陈淑英身体的行为,且陈淑英身后游客摔下时并未砸碰其右膝、右腓骨、右胫骨部位,故本案中不存在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陈淑英损害结果的发生。至于景区提出的被侵权人系“自甘风险”,因自甘风险适用规则要件之一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排除了活动组织者的适用,故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焦点二,案涉摇摆桥是吊桥,两侧无护栏,桥面有缝隙,游戏规则是游客站在桥面上左右用力摇晃,在摇摆过程中游客被晃到桥下的概率极大,具有一定危险性,景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进入游玩项目的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原告陈淑英右脚掌卡入桥面缝隙、从吊桥前段高处摔下未得到充气垫一定的缓冲、工作人员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景区疏于管理,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害的结果,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同时,原告陈淑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摇摆桥等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时,应综合考虑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注意义务。陈淑英在参加摇摆桥项目时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景区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判决被告景区赔偿原告陈淑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周凌云 孙健 颜琪)
裁判解析
厘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规则的情形,一般发生在体育比赛中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如户外探险、公路骑行等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中。这类活动均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等特征,活动参加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此时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就其性质而言,自甘风险属于阻却违法事由,其效果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自甘风险免责规则,但是适用该条款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主观上,要求自甘风险中的受害人对于其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这种认知不仅要求受害人意识到潜在风险的存在,更应当包括对于潜在危险的性质、程度、范围以及可能后果和责任的认知。客观上,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而且是活动的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免除的是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网红摇摆桥作为新兴的娱乐项目,参与人员不可能全面了解该项目并有着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认知,同意游玩也不意味着甘于冒险、愿意承担摔伤的后果。若仅凭参与了该项目,便单纯认为游客默认明白此中风险及后果,对游客而言过于苛刻,况且自甘风险规则排除了活动组织者的适用。
因此,在同类型案件中,若存在受害人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而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形下,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以自甘风险为由免除其责任是不被认可的,其仍应尽到约定或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不过在责任承担上可基于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相应的责任。
这也是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区别所在,过失相抵在本质上是由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基于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甘风险的基础是违法阻却,是否定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在衡量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中,应考虑过失相抵规则,而非自甘风险。
此外,除了过失相抵,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还应当结合经营场所的性质、危险程度、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各种因素予以确定。
一是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仅限于经营场所内设施符合标准,还应保障设施的安全使用与运行,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及制定应急预案,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提醒、指示、提供安全护具等,在发生损害后,应及时帮助受害人脱离危险环境、采取紧急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二是危险娱乐项目中受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只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尤其在危险娱乐项目中,如果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或未按要求规范参加危险娱乐项目,可以根据参与人员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以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在经营场所内,受害人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损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最终的责任。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在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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