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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还是“没钱还”?“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为什么我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么久都没有拿到钱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啊!”“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就得把钱执行回...

  “为什么我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么久都没有拿到钱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啊!”“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就得把钱执行回来。人在哪?那是你们的事!”……

  很多申请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坐等执行法官把钱“送上门”,一旦拿不到钱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迁怒法院和执行法官。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没有“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认为只要胜诉就一定能够拿钱。殊不知,当执行法官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纵使穷尽洪荒之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然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其经济状况无法执行等。通俗地讲,就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跟大家详细聊聊“执行不能”。

  案例一:刘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王某应归还2万元欠款,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并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王某名下财产,结果均显示其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无余额,亦无房产登记、证券开户、公积金账户等信息。

  法官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进行调查,了解到王某生活条件确实非常困难,收入单薄,每月1000元左右的收入仅能支持基本温饱,带着孩子借住于亲戚家,无力偿还本案债务。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惩戒措施,将执行情况告知刘某某,并充分释明该案目前属于“执行不能”案件,经刘某某同意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的第一种情形,即穷尽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每半年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 

  案例二:中国某银行分行申请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2020年,范某某与李某某先后七次向中国某银行分行借款共136万元并以其共有房屋为借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自2021年7月起,因范某某多笔借款逾期还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某分行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某分行借款本息。但判决生效后,原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浉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范某某、李某某和其名下公司的银行账户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案件较多,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现场调查除被执行人抵押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在后续执行中,因该抵押物本院为轮候查封房产,但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某分行对抵押房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遂与首封案件承办法官递交商请移送函,将该抵押房产移送给本案处置,待首封案件承办人复函后,本案遂依法启动了对范某某与李某某抵押房屋的处置程序。经司法评估、挂网拍卖,抵押房屋顺利售出。拍卖款为120余万元,扣除所得拍卖款支付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却仍不够清偿债务。

  但因抵押房屋已处置完毕,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案件处于“执行不能”状态。执行法官依法将案件“执行不能”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的第二种情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申请人的全部债权,该类“资不抵债”案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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