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霍超 杨晓霞)骑行时,因公路有坑避让不及时摔倒,责任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6日早上6时许,宋某骑摩托车去工地途中,为避让人行道的学生,急速驶入了路面维修的开掘路段,因速度过快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致轻伤二级。宋某认为,受伤路段的管理维修部门应当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存在坑洼,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都有可能是宋某受伤路段的维修施工人员。施工人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不能证明在已经挖掘路面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临危处置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施工人承担40%的责任,宋某自身承担60%责任,最终判决某控股公司、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宋某的损失32487元。